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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日期:2025-06-02 浏览量:

广东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下属单位人员、兼职人员、进修或访问人员。

第三条 学校各类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应当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学术创新、创造先进文化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学术评价应破除“五”,即“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


第二章  项目研究规范

 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背景分析、可行性论证工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学术成果 (含公开、未公开)支撑以体现研究能力的,必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避免因此而出现的申请超项,纠纷等问题。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进展,按要求结题。如因特殊情况(调动、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并上报科技处,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我校声誉及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


第三章  学术引文规范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有无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一)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作者、篇名、刊物、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二)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三)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四)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或支持引用人的某一观点;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不能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和统计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不允许引用他人已公开的作品而不注明出处,或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第十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 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四章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第十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标注作者单位论文、著作等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作品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未参与作品写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未经他人允许,不得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第一作者应为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第十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主”、“参”、““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十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 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文字授权。

第十 禁止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十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五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十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十八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不得伪造、虚报自己的学术凭证和学术经历,以此骗取学术资格、荣誉和奖励

十九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 在科研成果的申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挪用他人成果、次充主或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不得故意隐去合作者信息以突出自己对成果的贡献。

第二十 应经却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 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得在公众媒体上炒作。未经过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草率地大规模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第二十 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取得的成果,属于学校的,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二十 学术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 学术评价应破除“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首”、 “首”、“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二十八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七章  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九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三十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不得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被批评者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第三十 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规范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广东医政发〔201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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