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和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广东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广东医科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广东医科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下属单位人员、兼职人员、进修或访问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以及已离职人员、已毕业(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充分支持和保障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统筹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参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处理的人员,在学术不端行为与其本人、亲属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时,应当主动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上述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可向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长审批。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师德教育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学校建立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新制度。
第九条  学校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研项目的申报、过程和结题管理,规范科研项目实施行为。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条  学校建立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各类评优、进修学习、职务晋升等工作的参考指标。
第十二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报学术道德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报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交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道德委员会可委托校内外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举报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学科专家中选取3~7人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调查报告应当在自调查组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术道德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必要时可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要求相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明确保密期限。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九)研究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十)其他根据学校、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由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责任人;责任人拒绝签收或无法当面送达的,可以以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及二名见证人签字并作出说明;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首页公布处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下属单位人员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督促其依职权作出其他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兼职人员、进修或访问人员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兼职、进修、访问等资格,并将认定结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认定结论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过程中,如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未认真履行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管理不力、对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失察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六章  复  核
第四十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讨论,并在十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