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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02 浏览量:

广东医科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研究生刻苦学习、认真研究、努力工作、开拓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学校实行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为保证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指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港澳台研究生和来华留学研究生,不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等奖人数占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二等奖人数占研究生总数不超过5%;三等奖人数占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0%。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当年研究生奖助学基金余额确定。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文体、学术活动;

3.具有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开拓进取精神;

4.参评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5.参评学年学籍不能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以及延期毕业。

(二)课程要求

所有课程必须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科研要求

三年级(指正常学制内)研究生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的一项:

1. 在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以发表当年期刊目录为准)上公开发表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论文指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署名广东医科大学。该项在同等条件下对学术型研究生优先考虑。

2. 有发明专利或行(企)业认可的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发明专利和成果须署名广东医科大学,排名前三;或有已被采纳的咨询报告,排名前二;或发表过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论文,发表论文指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署名广东医科大学;或攻读学位期间在本专业领域内获得省级(含)以上奖励。该项在同等条件下对专业型研究生优先考虑。

一、二年级研究生对科研不作要求,但若有符合以上条件的科研成果,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1.违反纪律受到通报批评或受过各级、各类处分;

2.无故缺席或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活动等;

3.考试违纪;

4.有学术不端行为;

5.在申报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6.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评审程序为:

(一)学生个人申请:参评研究生个人按要求向所在学院申请,完成自评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学院;

(二)学院初评:学院成立评选小组,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专家代表(参评学生的导师应回避)、学生干部代表组成,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参评研究生的德育表现、课程成绩、科研能力(含论文、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方面)等方面进行评选,拟推荐候选名单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议;

(三)研究生院审议:研究生院对候选人进行审议,拟定获奖名单,并在全体研究生中公示7天;

(四)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如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选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评选小组应在接受复核审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选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复议申请,研究生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如学生对研究生院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复议申请,研究生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生在校期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获奖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应撤销其所得奖项。

第八条 各学院评选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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