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
论文评选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新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高我校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和激励在学研究生的创新精神,鼓励研究生潜心科研,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优秀博(硕)学位论文的评选组织与优秀博(硕)学位论文的奖励工作;各学院负责优秀博(硕)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评选原则。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选的论文应是能代表本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最高水平的论文。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的名额控制在评选时间范围内授予学位数量的博士10%、硕士5%左右。
第四条 评选时间。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时间为评选当年的6月至7月。具体要求、时间节点等以当年发布的评选通知为准。
第五条 参评范围。为本年度申请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且预答辩评定等级为“合格”。
第六条 推荐名额。研究生院根据学科情况核算并按学院下发推荐名额,具体名额分配方案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逻辑严谨,文字表述规范。
第八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一)选题为本学科的重要问题,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论文具有独到的见解,研究成果突出,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体现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体现了作者具有较好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材料翔实,逻辑严谨,文字表达准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材料申报
(一)申请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广东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附件1),并提交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广东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标准》(附件2)对申请论文进行初评,并将推荐申请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的候选名单报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参评论文应注重学位论文质量,符合盲审处理和学术规范审查要求。
第十条 组织评审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遵循“开放申报、分类遴选、集中评审、择优推荐”的原则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候选论文进行评审。
(二)参照《广东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标准》(附件2)进行分类评审;每篇论文由3位专家独立评审。
(三)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好中选优,保证推荐论文的质量。
第十一条 公示。研究生院将评审后的入选名单向全校公示,对有异议的,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存在异议的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联系方式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和回复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即确定为校级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为校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广东医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由学校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3000元/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1000元/篇,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已获批准的广东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论文作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校研究〔2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