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参与研究生培养,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学校及各培养单位为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等共同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平台和载体,是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基地由学校及各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联合建立、共同管理。
第四条  基地管理主体为广东医科大学。基地管理归口部门为研究生院,负责基地的审批、检查、监督和评估考核。基地管理实行责任学院制度,基地归口培养单位(责任学院)负责相应基地的设立、考核、导师遴选、招生、培养、学位等工作。
第二章  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基地设立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和培养目标定位,紧密围绕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以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为社会提供服务为目标,讲求实效,建设满足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长效化基地。
第六条  基地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愿意与广东医科大学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二)在专业相关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和重要影响力,其中:1.医院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三级甲等医院;(2)临床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主
基地,临床科室齐全;(3)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医生占比50%及以上。
2.疾病防控机构应拥有至少10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研发或高管人员。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市级疾病防控机构及以上;(2)内部运行流程规范,具备创新发展能力,服务绩效良好,人员职业道德素质高,公众服务满意度高。(3)每年项目研发经费支出至少达到50万元。    
3.药学类经营性企业单位应拥有至少10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研发或高管人员。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具有一定的生产或科研规模与成就,在所属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企业年生产总值至少达到1个亿;(2)企业每年项目研发经费支出至少达到100万元;(3)具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4.人文社科经管类行(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全部要求:
(1)经济绩效良好,内部运行流程规范,具备创新发展能力;(2)社会绩效良好,具有较高的公众知名度与社会声誉,社会公益贡献率高;(3)服务绩效良好,人员职业道德素质高,公众服务满意度高。
(三)有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够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合作)导师的专家型队伍;
(四)能够为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提供合适的科研合作项目岗位,安排专业实践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研究生生活津贴,不低于附属医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补贴标准。
(五)制定有保障专业实践的安全制度规范和科研管理制度,专门配备人员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基地设立流程
(一)自主申报。各培养单位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专业实践要求,对拟设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洽谈合作事项,达成设立基地的初步意向。合作单位和培养单位共同填写《广东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书》(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二)基地评审。培养单位对《申报书》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研究生院和考评专家小组对拟设基地进行现场考评。
(三)签订协议。拟设基地评审合格后提请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评议提过后提请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研究生院与合作单位签署《广东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附件2)。
(四)挂牌设立。双方签订协议后,学校向合作单位授予“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牌匾。
第八条  对协议到期的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九条  经与基地友好协商,培养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安排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若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其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须经校内导师和基地合作导师的共同认可。
第十条 对于研究生在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等事宜,培养单位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与基地共同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配合基地做好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身心健康保障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实践过程管理与档案整理制度,加强专业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负责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效果考核等各项工作,及时处理专业实践中出现的有关事宜。
(三)对实践基地的建设与运行进行年度评估检查,确保联合培养计划的落实。
(四)与基地协商明确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五)指导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于违反实践纪律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暂停专业实践,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院,按学校学籍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研究生在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等事宜,合作单位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关注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培养单位洽谈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二)规范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统筹安排,严格过程管理,确保承诺的专业实践条件资源、合作导师与管理人员配备及时到位,确保专业实践顺利进行。
(三)组织安排对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进行实践效果考核评价。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双导师制的研究生,研究生进入基地后:
(一)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1.关注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初步方案,协同基地合作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2.至少每两周与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实践训练与生活情况。
3.至少每个月与基地合作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4.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二)基地合作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负有直接责任。在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基地合作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具体内容,配合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2.至少每两周与在基地实践的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组织研究生参加基地开展的专业实践研讨与交流,每月不少于1次。
3.至少每个月与学生校内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介绍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4.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应勤奋学习、努力实践、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自觉接受导师的指导或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依托基地提供的技术研发或专业实践岗位,运用课程理论知识思考解决临床或现实问题,满足专业实践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二)至少每周向校内导师或基地合作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明确实践目标和任务要求,做好实践训练日常记录。
(三)在导师或校内外导师联合指导下,依据专业实践内容为后期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研究工作做好准备。
(四)积极完成专业实践的培养目标,接受实践基地和学校组织的考核。
(五)自觉遵守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秉持科学伦理道德,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研究生校内外导师的其他职责按照《广东医科大
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广东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基地须成立基地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落实专业实践计划、安排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实习考核等工作。基地工作小组应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基地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并设立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基地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研究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就业指导与推荐,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并定期向学校和归口培养单位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基地的设立、考核、导师遴选、招生、培养、学位等工作由归口培养单位进行管理。归口原则:根据招生学科、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归口学校相应的培养单位进行管理。日常管理由基地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  基地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实践安全管理办法、基地运行管理办法、质量保障办法等,加强过程管理。归口培养单位、研究生院与合作单位建立定期交流制度。
第十九条  基地要严格按照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归口培养单位的工作要求,完成理论教学、专业课程考试、临床技能训练、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答辩等培养任务,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给予指导。
第二十条  基地拨付研究生业务费不低于校内研究生业务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与合作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落实和保障研究生开展实践研究活动期间必要的生活、学习、工作  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基地培养的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其学位由广东医科大学授予。根据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临床技能考核、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对基地的建设管理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工作。
(一)评估考核时间。周期性评估,每3年一次,由研究生院和归口培养单位对基地进行评估与考核。
(二)评估考核方式。基地和培养单位按建设周期内开展工作情况共同填写《广东医科大学联合培养基地绩效考核表》(附件3),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评议、考核和实地考察评  估。
(三)评估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组织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和条件保障建设、专业实践的管理、专业实践效果等方面。
(四)评估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档次。考核合格者,进入下一个三年建设周期;考核不合格者,须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基地,建议撤消基地资格,报学校审批。
(五)研究生院根据考核情况评选校级示范性联合培养基地,予以表彰并正式挂牌。研究生院推荐优秀校级示范性联合培养基地申报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合作单位在基地设立专项基金或进行适当投资,推进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基地研究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时,广东医科大学应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参与获得的科研成果或专利应根据研究生的实际贡献,进行排序和署名。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培养单位吸引行(企)事业单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由双方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的联合研发平台,可认定为基地,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建设条件的合作单位可考虑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