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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6-02 浏览量:

广东医科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发挥好导师立德树人作用,防止出现失范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精神和《广东医科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研究生导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负有教书育人双重职责,既要传授研究生知识,培养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引导研究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仰者、传播者、践行者。

第二条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有效调动导师积极性和主动性,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坚实保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体研究生导师,包括校外兼职导师和合作导师。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四条 忠于理想信念,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带头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严于修身慎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职责;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在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中,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和引导学生;关注学生身心健康,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六条 勇于开拓创新,业务素养优良。研究生导师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科学技术前沿发展趋势,做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的领航者;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和相关政策,能胜任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各环节的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掌握人才培养规律,成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家里手。注重学习,善于合作,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立德树人职责

第七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书与育人、言传与身教、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立学、施教,当好学术权威、品德楷模和条件创造者,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一)重视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1.在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同时,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帮助学生坚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信念。

2.做好“课程思政”工作,优化课程设计,梳理各门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推动研究生各类课程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

3.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4.按时参加校、院、系所组织的立德树人培训。

5.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每学期与研究生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组织研究生进行1次理论和学术发展的交流。

6.定期组织学习国家和学校的战略、规划、制度等。

(二)加强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

1.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和硕士的培养目标,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遵循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结合研究生本人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严格执行,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

2.积极参与各类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建立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

3.做好科研育人,注重学术和实践水平创新,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工作。

4.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研究生导师或导师团队通过召开组会、科研项目进展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与研究生定期见面交流,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深入开展研究。

5.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支持和安排研究生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年级以上研究生作进展报告和学术研讨2次。

6.高度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研究和撰写严格把关,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

(三)要加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1.做好实践育人工作,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做好协同育人工作,积极与交叉学科和其他单位开展交流合作,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到校外联合培养基地进行专业实践,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加强实践考核评价,并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3.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支持研究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四)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

1.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2.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3.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与社会责任感。

4.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如扶贫、义工、助学等帮扶活动,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次社会实践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五)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1.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科学研究的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2.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

3.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养成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5.认真、严格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撰写的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和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

6.教育学生正确对待名利,实事求是地根据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进行成果署名。

7.研究生毕业时,及时备份其实验记录和发表的各类成果资料。

(六)不断改善和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

1.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提供有利条件。

2.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实验安全。

3.建立健全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考勤考核,奖勤罚懒。

4.支持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支持,按时支付研究生的配套津贴和助研津贴。

5.健全团队文化,打造品牌团队,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类学术交流。

(七)严把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

1.严格执行培养计划,严格把关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与交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要定期检查教学实践、学术活动、科研成果(专业实践)、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

3.指导研究生撰写完成学位论文,保证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工作量。

4.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论文。

(八)要做好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1.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生长的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和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2.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利用微信、邮件等方式与研究生交流沟通,特别加强对研究生的心理状态、人际关系和闲暇交往等的关心,并及时提供帮助与指导。

3.引导研究生培养自己广泛的兴趣爱好,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品质,促进学生养成大度胸怀和坚韧意志,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4.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供相应支持与鼓励。

5.关注研究生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6.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九)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不断强化岗位意识,从学识、心灵到情感全面塑造导师的良好形象,成为研究生治学、做人的榜样。

2.在学科建设上发挥好战略科学家作用,在承担重大项目上勇挑重担,积极解决困难和问题。

3.在利益和资源分配上先人后己。

4.在招生数量上执行规定的限额。

5.在遵守制度上严格要求自己,在优秀品德的传承上要成为领军人才。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八条 模范执行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严格遵守“十不准”:

(一)不准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不得传播宗教,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挂名为别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突破指标限额或招生资格招生。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 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不准长时间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四)不准发后收回研究生的科研津贴。

(五)不准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提高或降低毕业要求。

(六)不准违反学校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费用、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费用。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七)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八)不准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在账目方面弄虚作假等。

(九)不准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十)不准突破道德底线,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五章 评价激励机制

第九条 学校每年上半年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和招生资格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研究生指导质量和学术活跃度。立德树人表现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通过审核。对履职不力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十条 学校每六年对研究生导师进行一次聘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书育人态度、人才培养贡献度、科学研究活跃度等。根据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聘期内履职不力、指导能力差、科研活力不足的导师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取消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研究生导师存在下列情况的,酌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或纪律处分等处理。

(一)在教育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

(二)因导师本人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未尽到教育、监督等责任,导致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三)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长时间未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人文关怀缺失,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造成不良后果。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代写论文。

(四)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中违规组织、参与相关辅导、培训活动,或存在其他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

(五)在研究生教学、考试、科研、成果鉴定、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

(六)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经济利益,或因私人事务强行占用研究生时间和精力,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具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等规定的行为。

1.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违反学校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费用、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费用;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3.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4.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在账目方面弄虚作假等;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5.突破道德底线,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发生不正当关系。

6.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 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履职情况审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审核评价的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

(一)进一步推动导师与研究生导学关系和谐发展,发挥研究生导师“导思想、导人生、导学习、导科研、导生活”的主体作用,定期组织开展“立德树人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优秀研究生导师”(包括课程育人优秀导师、实践育人优秀导师、科研育人优秀导师)等评选活动,表彰与奖励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团队和个人,树立典型和榜样,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二)“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负责人、“优秀研究生导师”可免于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并在分配研究生指导名额时予以适当倾斜。

(三)“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优秀研究生导师”申报各类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立项、各类研究生教育评奖,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六章 督导追责机制

第十三条 导师违反“八要”“十不准”要求的,经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3年,3年内不得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取消导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津贴的25%以上。

(三)情节严重并引发社会舆情事件的,取消导师招生资格,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津贴,并在下一年度扣减该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1-10名。

第十四条 导师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求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存在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下一年度扣减该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10名以上和其相关负责人20%以上的奖励性绩效津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查,导师填写《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自查表》,学院负责核实,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建立沟通机制。研究生院开通专门栏目、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研究生院将会同导师所在单位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

第十八条 要把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导师资格年度审核、招生资格年度审核、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评选、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分配等工作的依据。对职责履行中出现失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小组,负责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和完善导师队伍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培训,成绩合格方可指导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相关培养单位定期组织导师交流与研讨,鼓励、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相关培养单位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积极听取导师意见,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培养单位积极改善导师治学环境,适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为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创造更加和谐的环境。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各研究所、院系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和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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