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循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21号部长令)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牢记学校校训,努力做到爱国爱校,遵纪守法,严谨诚实,勤奋好学,团结奋进。
第四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本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因不可抗力的事由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若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注册三个月后,对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发给学生证。学生休学、退学、转学、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注销。
第七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返校,缴纳当年的学杂费后凭收据持学生证到二级学院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开学返校后逾期一个月不能交齐学杂费者,应依程序办理免交、缓交或贷款手续,原则上逾期两个月不交齐学费又未办理相应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使用的姓名必须和“普通高考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以及“高考志愿表”相一致。
第九条 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其中,必修课程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选修课程的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二级制记载,任意选修课成绩及格者才计入成绩档案。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册,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分,成绩与学分一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各门课程总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考核占20%~30%(具体比例每学期初教研室报教务处)。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听课、实验、作业、见习、临床基本技能操作、 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各教研室可根据课程特点,按上述比例范围制定本课程成绩评定办法,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为反映学生学习质量,考试课程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记载学生成绩。学分与绩点计算办法:
1.学分计算:理论教学:1学分/18学时;毕业实习:1学分/周;毕业考试4学分;临床技能考核:4学分;毕业设计与论文答辩:4学分;军事训练:1学分/周;社会实践:实践报告(每篇1学分/不少于4000字),最多记3学分;发表论文:2-4学分/篇;通过CET4级:2学分;通过CET6级:2学分;获省级及以上计算机二级证书:2学分。
2.成绩与绩点的换算:
成绩 |
0~ |
60~ |
70~ |
80~ |
90~100 |
绩点 |
0.0 |
1.0~1.9 |
2.0~2.9 |
3.0~3.9 |
4.0~5.0 |
3.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Σ(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 -----------------------------
Σ课程总学分
第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使用
1.可作为学习成绩排序的标准之一;
2.可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和优秀班团干部的重要指标;
3.评选优秀大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的主要依据;
4.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介绍在校学习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依时参加理论课和实验(见习)课学习,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应予以重修。二级学院(部)和教研室应在该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凡旷缺一次实验课,扣除该门课程平时成绩30%,无故旷缺实验课三次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应随补考学生一起考试,缓考不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按不合格记载,并记入留级累计课程门数。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病、事假等证明,经教务处核实后,方为有效。
凡考试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在其后的学习中,表现突出并对错误认识深刻后,可申请重修。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予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详见《广东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考试作弊受处分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 数学、计算机、公共英语等公共基础课程,经学生自学,已经达到课程教学大纲“合格”标准,本人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考核合格者,允许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未经准许,擅自离开岗位者每天扣除该科学习总成绩的10%,五天以上(含五天)按该科实习总成绩不合格处理,毕业时,应补足实习所缺天数后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体育课和国防教育课均为必修课,不计入升留级门数。经考核,不合格者可安排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不准免修,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医疗保健科证明,体育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后,可依病残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保健课,考核按课程内容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与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两周内完成。正常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重修者应根据各学期所开设的课程,于学期初提出重修申请,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其中第二次重修考试安排在毕业当年的2~3月间进行,考试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补考、重修考试均按卷面成绩记载分数。
第十九条 补考、重修不得降低标准或放宽要求,凡补考、重修仍不及格并达到累计留级门数的学生,应予以留级。
第二十条 指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合格者,不能毕业。任意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也可另选修新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体育特招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无赛事的学期成绩记载乘以系数1.1,在有赛事的学期乘以系数1.2;非体育特招生在有赛事的学期成绩记载乘以系数1.1。乘以系数后的成绩不能超过该年级本门课程的最高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由教务处审核后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经过正常补考(或重修),必修课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5门者(不含英语、计算机、体育、国防教育课程),应予以留级。
第二十四条 毕业考试或毕业答辩前有5门及以上必修课成绩经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答辩,学生可以选择留级或结业,选择结业者,一年内返校重修不及格课程,成绩合格后,随下一年级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答辩,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后,借鉴学分制的办法进行管理,原已修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允许免修。学生可以在开课的年级学习相应不及格的课程,不及格课程考核及格后,按考核成绩记分,不作补考成绩记分。毕业时,达到学士学位条件者,不影响其学位的获得。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级后,如后续无相应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与转学: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或其他高等院校学习者;
2.经二级学院、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不能继续学习者;
3.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经过一学期的学习,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的学生,如本人要求调往学校其他专业,在前期教学计划趋同、专业人数可以接纳时,允许做适当的专业调整。如前期教学计划不同,本人仍坚持调整专业的,则编入下一年级拟调专业学习;但其他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调往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和校长签字同意后,教务处负责办理调转专业手续,于新学期开学时到新专业学习;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后,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发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4.学生跨省转学需在每年五月、十一月提出申请,省教育厅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办理审批手续,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5.转学工作直接关系人才培养计划,各二级学院必须严肃、认真把关。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擅自接收的转学学生,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学籍。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普通学校转入重点学校者;
3.文科类考生转入理科类专业;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5.定向生及委托代培生;
6.无正当理由者;
7.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不能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年限三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事假而缺课超过六周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以一年为限,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因病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最长连续休学三年。
第三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予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
4.学生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休学时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须中途停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其他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满,学生必须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疗保健科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无后续专业者)下一年级学习;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对其本人的品行进行了解。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经补考、重修后累计有6门及以上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含英语、计算机、体育、国防教育课程);
2.不论何种原因,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年限三年者;
3.不论何种情形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后,仍不办理复学或恢复学籍手续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两周后,仍不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者;
5.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6.因病应该休学,经学校劝告后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逾期两个月不交齐学费又未办理相应缓交学费手续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本人申请退学者,由主管校长签字后生效;其余情况的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4.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四十一条 因学习成绩不及格门数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可在接到通报后的五天内,申请留级试读,试读期限一年。试读期间仍有三门及以上必修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则必须退学。留级试读学生修业期满,各门成绩合格者可以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但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试读期间必须按规定交纳试读费。
第四十二条 已经取消、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凡是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园文化、体育、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贡献;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可以获得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广东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旷课累计超过14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及某门课程未办理免修手续而不参加课堂学习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七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军训及实习,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七学时计,其余旷课每天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四十八条 学生请假时,须到年级办公室填写请假申请表。病假要有学校医疗保健科证明,事假、公假须交有关证明,按请假时间长短由年级辅导员或二级学院领导、教务部门分级审批。批准后,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有关教研室。学生请假须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1.请假三天之内的,由年级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三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由二级学院领导批准;
3.因特殊情况请假长达半个月及以上者,由教务处领导批准;
4.因事未办完或因病未愈,须按上述规定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5.毕业实习生的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实习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收录在各专业“毕业实习指导”内;
6.学生旷课是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下列学时者,按下列原则处理:
(1)累计达21~3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36~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51~7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到71--13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考勤工作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因违反学籍管理条例规定而受处分的,一周内按有关管理规定,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余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学生因违反其他规章制度而受到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余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3.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重犯或无其他违纪行为且成绩良好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4.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后,应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于申诉期(5个工作日)满后,由学校办公室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申诉程序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依据申诉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诸方面作全面鉴定。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并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有关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办理,发给结业证书:
1.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含必修或指定选修课)不合格者;
2.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临床技能操作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3.五年制本科生选修课未修满12选修学分者,四年制本科生选修课未修满9选修学分者;
4.毕业前,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第五十七条 因成绩[含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而结业者,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不合格的课程,重修后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重修课程按教育厅规定的重修课程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本人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确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才能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与发证日期按重修合格的时间填写,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开始计算。
第五十八条 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九条 对无学籍学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从2007级开始执行,2006级及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