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概况 | 教学教改 | 学术科研 | 交流服务 | 党群工作 | 学生工作 | 管理制度 | 硕点建设 | 专题专区 | 校友 
 
  管理制度
 发展规划 
 党政管理 
 教学管理 
 科研管理 
 服务管理 
 财务管理 
 学生管理 
 
  教学管理    
人文与管理学院关于加强课堂纪律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6-03-23 11:37  

          人文与管理学院关于加强课堂纪律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优化教学环境,更好地实现课堂教学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学校《广东医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广东医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广东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和其他教学管理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严格管理课堂纪律,进一步促进班风、学风建设,实行课堂纪律扣分、课堂考勤扣分和课堂表现加分将课堂情况与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挂钩。加扣分由任课教师执行,从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基础分为80分,加分封顶为20分,满分为100分)中进行加分扣分处理。

第三条 任课教师实施课堂纪律管理或考勤时,应当堂宣布。因课堂纪律或考勤扣分致使该科成绩不及格以及其他后果,均由被扣分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辅导员在课堂纪律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条 加强日常上课的查课、巡课工作,课间时间与任课教师及时沟通,每周至少巡查课堂一次,每个月至少与每位任课教师当面沟通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父母要知情,请假时间不超过三天者,辅导员审批并签字确认;请假时间三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由二级学院领导审批并签字确认;请假超过半个月及以上者,由教务处领导签字确认。非特殊情况不允许课后补假,如遇突发情况需课后补办请假手续者,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由辅导员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第六条 辅导员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要切实履行考勤职责,如实、认真、及时地对本班上课情况进行考勤。考勤人员在每周一将上周学生上课考勤情况统计汇总上报辅导员。对屡次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督促其改正。

第三章 学生的课堂纪律职责

第七条 任课教师宣布上课或喊“起立”或有关学生干部喊“起立”时,全体学生应立即起立;待任课教师向同学鞠躬或师生互致问候之后,全体同学整齐就座。

第八条 学生在课堂上要踊跃回答问题,与任课教师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课后应按时高效完成作业,积极主动参与大学生科研活动,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表现每次给予封顶5分的加分。

第九条 所有学生都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教学场所的安静和秩序。对下列行为任课教师有权制止并对当事人的成绩每次扣5分:

1.穿背心,拖鞋进入课堂;

2.无故迟到、早退;

3.在教学场所吃食物或乱扔杂物的。

4.课堂中不认真听课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实训指导的;

5.在课堂上随意走动、串座位或擅自离开实践教学场所的;

6.有其他违反课堂纪律行为的。第十条 对严重违反课堂纪律、严重干扰教学秩序或制止无效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以违反课堂纪律论处。

第十一条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的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对旷课行为的其他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等要带头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课堂纪律。如果有旷课行为者,学生本人系入党积极分子的,暂缓发展;系预备党员的,应批评教育并延期转正;系学生干部的,取消一切评优资格,旷课达到三次者撤销其干部职务。学生旷课达到三次取消一切评优资格;每学期旷课、违反课堂记录者累计达到班级总人数五分之一的班集体取消该学期一切评优资格。

第四章 任课教师在课堂纪律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带头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严禁擅自调课、换课、停课、提前下课。学生有权对任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学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纪违规行为向学院教学科或教务处举报。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第一节课必须通过“全体起立”的方式举行开课仪式,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实践课、机房上课等不适合“起立”的课堂可以免除开课仪式。

第十五条 管理课堂纪律是教师的重要职责,任课教师上课必须备带考勤册并妥善保管,做好课堂纪律扣分和考勤扣分的记录。年级辅导员每学期分别于期中和期末向科任老师了解、记录所带班级课堂纪律及考勤情况,并以年级为单位汇总后,在年级内公示。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负有育人和管理课堂纪律的责任。任课教师应有效组织课堂教学,同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规范教育和责任教育,及时制止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课堂环境。若当天授课班级缺勤率高,任课老师需要及时与班级所属辅导员联系、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和有关教研室在对教师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价中,应设置有关实施考勤和管理课堂纪律的评价指标。任课教师不按规定实施考勤或未有效管理课堂纪律的,应酌情降低或扣除其评价分值。教师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旷课处理规定

第十八条 每门课程旷课3次及以上的,取消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 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应予以重修。第二十条 凡旷缺一次实验课,扣除该门课程平时成绩30%,无故旷缺实验课三次及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人文与管理学院全体师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人文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闭窗口

广东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