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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管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2016-03-23 10:39  

人文与管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促进党员发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广东医学院党务工作手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全面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学校、学院党委的领导与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各支部要把吸收教学一线的青年教师、高知群体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一个成功一个,反对关门主义,禁止突击发展。 第五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要做到“三早两严一抓”(早启蒙、早教育、早培养、严把关、严发展,抓典型),按专业、年级、分阶段确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重点,一般来说,一年级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上;二、三年级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四年级要慎重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教育

第六条 各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教职工和全体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各支部对有入党愿望的人要及时鼓励,并指导他们写好入党申请书。

第八条 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后,党支部要及时考察并召开支部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递交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除有以下情况或问题外,一般都应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1、思想品德较差,入党动机不纯的。

2、近期(一年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工作和学习态度不端正,教职工工作业绩较差、学生学习成绩较差(目前有补考、重修未通过)。

4、无故旷工、旷课两次及以上、迟到、早退三次及以上的。

5、其它不适合列为积极分子的问题。

第九条 党支部要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作为党员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凡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应重点做好以下培养工作:

1、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2、收集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有关信息档案。

3、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并按要求做好培养过程记录。

4、指导和督促撰写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和有关政治理论学习体会。

5、召开支部会议讨论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6、适当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安排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鼓励和指导参加一定的社会工作,提出自学要求,并检查学习落实情况。

7、培养人要经常保持与培养对象的联系,不定期地与其谈心和交流,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指导。

8、对一般培养对象,各党支部通过培养人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分析,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对于重点培养对象,上述工作应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条 重点培养对象经半年(以党支部把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算起)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是共青团员的按“推优”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推优”,团组织应按《广东医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广东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广东医学院团委2004年11月3日印发)的推荐办法,认真做好推荐工作,确保将优秀的共青团员向党组织推荐;非团员的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最后经党支部讨论认为条件符合的选送到学校党校培训。

第十一条 入校前已被确定为培养对象的,只要手续和材料齐全、且本人入校后表现突出,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可优先推荐参加党校学习。

第十二条 重点培养对象经“推优”或征求群众意见和党校培训后,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定能否列为发展对象。会上,由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支部书记通报“推优”或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的情况和党校培训情况。然后,由全体党员进行讨论,最后在全体正式党员中表决或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同意列为发展对象”和“不同意列为发展对象”的测评。半数以上正式党员通过的就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重视并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政治信仰,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等。政治审查的形式可以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函调等。政治审查要形成相关材料并收集存档。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1、受学校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未来满一年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学生学习成绩在近期(一学期)有不及格科目及以往不及格的科目未及格的。

3、培养考察时间(以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的时间为准)未满一年的。

4、参加非法组织的。

5、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

6、未经过团组织“推优”或推优率未达到75%的。

7、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查清楚或意见较大的。

8、政审达不到要求的。 对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把关,如有特殊情况,则由党支部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党委,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后决定。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发展对象在报学院党委审批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由各党支部负责,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如果群众对被公示人举报或反映问题,可以向公示的党支部举报和反映,也可直接向学院党委举报和反映,凡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必须向举报和反映问题的有关人员反馈结果和处理意见。在公示的同时,各党支部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尽量给他们加担子,让他们在各种活动中挑大梁、唱主角,锻炼他们为集体、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培养他们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精神,教育他们按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事事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经一年以上培养方可接受入党,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党支部指定的培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约请本支部的其他正式党员担任。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及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所有党员均应参加,如果到会正式党员不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数的一半,或者申请人及介绍人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必须认真审阅《入党志愿书》、《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学业成绩单、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审议意见。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及应该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情况及意见。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5、申请人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进行表决,表决及其表决结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2)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要在会前向支部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3)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学生党员报学院党委审批,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教工党员报学院党委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临时党支部无权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要对党员发展材料进行复查,并安排组织员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及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学院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学院党委审查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上级党委审批后,学院党委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发放《批准入党通知书》。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也要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展学生党员应严格遵循《广东医学院发展大学生党员的四项指标》发展党员。发展大学生党员的“四项指标”是:1、“推优”通过率达75%以上;2、综合测评表现分名次在年级50%以内;3、上学期无补考科目,以往不及格的科目均已补考及格;4、至少撰写8篇质量较高的思想汇报。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与考察

第二十七条 各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和党小组,按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要求他们参加党内活动,并从召开支部大会的当月起收缴党费。

第二十八条 各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研究和分析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每半年填写一次《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在学院内工作岗位、学籍变动时,所在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转入的党支部,并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转入新的党支部。对于离开学院的,所在党支部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后报学院党委密封,由学院党委负责转给调往单位的党组织。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将满时,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的党支部书面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一是写明自己的情况,并提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请求;二是汇报在预备期的表现;三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提出转正申请后,所在的党支部到组织部取回《入党志愿书》,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大会同样要进行表决(具体做法与预备党员的接收相同)。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有下列情形的应继续教育、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凡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党员,要对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教育整改工作,视其整改的效果,经支委会讨论研究后决定其是否如期转正。

2、凡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以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违反法律法规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按期转正的情形。 被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在延长期间继续接受教育和考察,认真反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延长期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明显好转,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无明显好转,或者出现了其它不符合党员条件问题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学生党员报学院党委审批。教工党员报学院党委审核,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审查后认为基本符合转正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学生党员报学院党委审批,教工党员报学院党委审核,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讨论同意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以及新党员本人颁发《批准预备党员转正通知》,教工党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颁发。最后由组织部将入党的系列材料转交档案室。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延长预备期和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支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他们不背思想包袱。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教工党员发展程序具体参考广东医党发【2004】33号《广东医学院发展教工党员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党员发展程序具体参考广东医党发【2004】33号《广东医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党员发展工作流程具体参考《新党员发展工作流程示意图》(广东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印发)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党支部每学期末要向学院党委汇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对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党员发展工作的培训与教育,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发展工作质量。

第四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程责任追究。对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将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中央或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的,按中央或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学院原来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3年04月27日起施行。

中共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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